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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安全管理规定

作者: 时间:2026-09-03 点击数:

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,是消防安全保卫的重点单位。为加强图书馆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,保证学校文献资料的安全,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。

第一条 根据“谁主管谁负责”的原则,建立和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。馆长对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,馆长缺岗时由副馆长负全责,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,每个工作人员承担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。

第二条 图书馆设立安全消防工作委员会,馆长任主任,副馆长任副主任,委员会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。

第三条 加强对全馆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,配合学校保卫处搞好业务训练,做好防火、防水、防潮、防虫等安全保卫工作。

第四条 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和危险品进馆,馆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,本馆工作人员不得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。

第五条 安全工作预防为主,下班闭馆前科室(部)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检查有无安全隐患,要切断电源,关好门窗,做到防患于未然。

第六条 本馆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、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树立绝对安全意识,发现意外事故或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,防止事故发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