读者借阅证号管理
图书馆借阅证是读者到图书馆借阅图书,查阅电子文献的唯一凭证,请读者自己保管,勿转借他人。
第一条 借阅证号开通
(一)新生进校后,使用自己的学号作为借书证号,由图书馆和网络中心在新生入校后30天内共同完成数据导入。
(二)新进教职工凭部门证明到图书馆流通部办理。
第二条 借阅证号的使用
(一)读者凭“学习通”图书馆电子证进入图书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,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,因此必须下载“学习通”手机app,按规定使用,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。
(二)借阅证号(学号、工号)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号,一经发现即取消借阅,并区别不同情况处以处罚。
(三)借阅证号只可在有效期内使用,过期失效。
第三条 借阅证的失效处理
若使用“学习通”图书馆电子证无效,可到图书馆行政办公区流通部处理。
第四条 离校手续办理
(一)读者离开学校前(包括毕业离校、工作调动、休学、退学、离职、进修等)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(二)读者离校时,由图书馆流通部统一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。
馆藏书刊逾期、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
为进一步规范管理,特对馆藏书刊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修订如下。本办法仅适用于普通图书期刊;馆藏古籍、善本、孤本等珍贵图书的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另行规定。
第一条 逾期图书
本馆逾期图书不收取逾期费,超过借阅期需要流通部办公室处理记录。
第二条 赔书刊
(一)遗失书刊应立即向图书馆声明并积极寻找。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,应以同版(或经同意后以新版)书刊进行赔偿。
(二)成套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整套图书赔偿,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。
(三)遗失精装本,不得以平装本赔偿。
第三条 损毁、污染书刊
污损书刊按严重程度进行处理,无法继续使用的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。
借阅书库阅览规则
第一条 本库向全校师生开放使用,实行开架借、阅。
第二条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借阅,若发现有转借行为,图书馆有权暂扣借阅证。
第三条 教师一次可借阅10本图书,借期为180天;学生一次可借6本图书,借期为60天。
第四条 读者进入本室前,请将包类等物品寄存,勿将食品饮料带入本室。
第五条 在书架上选书时,请务必正确使用代书板。
第六条 图书馆图书系国家财产,请读者爱护图书。如发现人为污损、遗失或窃取图书者,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七条 保持书库安静整洁,不要大声喧哗,勿随地吐痰、吃零食和乱抛纸屑。
第八条 遵守图书馆的其他规定。